(2016)川040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魏亨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魏亨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340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魏亨奎,男,194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亨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公告向被告魏亨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