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杨立春、张艳梅、大连汽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杨立春,张艳梅,大连汽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65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23号。法定代表人:于毅,经理。被执行人:杨立春,男,1960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梅,女,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连汽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抚顺街。依据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9999.92元,案件受理费5561元,公告费3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36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