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沙居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屯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沙居明,总经理。申请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票号为105000432020259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零肆日、出票人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邱兆云审判员 梁 磊审判员 高新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