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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沙居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屯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沙居明,总经理。申请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票号为105000432020259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零肆日、出票人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市奎山新源门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邱兆云审判员  梁 磊审判员  高新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