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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太仓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斯福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昆山斯福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617号原告太仓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肖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斯福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颜小伟。原告太仓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斯福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青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22日,原告太仓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太仓通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维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