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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翁国林与蔡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林,蔡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93号原告:翁国林。被告:蔡恩。原告翁国林为与被告蔡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国林起诉称:被告蔡恩向原告翁国林购买夹板。2014年8月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820元,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蔡恩仅支付货款15900元,余款14920元至今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蔡恩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92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蔡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翁国林持有台州市黄岩艺远板业有限公司收货单(欠条)一份,收货单载明:“收货单位:台州市黄岩艺尔沁工艺品厂;2014年8月1日;品名、规格、等级:92×0.2E1双清(板);数量:2300张,单价:13.4;金额:30820;欠条,今收到台州市黄岩艺远板业有限公司左列货物,数量质量已验收。货款核对无误,款未付。欠款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欠款单位签章:蔡恩”。审理中,本院对原告翁国林提供的证人任某进行了询问,任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本人是黄岩艺远板业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翁国林是本人老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买卖的货物是本人运送的,当时是为黄岩艺远板业有限公司送货的,货物是从黄岩北城黄土岭村岗岭山的黄岩艺远板业有限公司的仓库里运至黄岩院桥镇唐家桥老爷庙旁边,由蔡恩到唐家桥来接我的,(收货地)好像是家里,又好像是厂,里面有加工的材料。是蔡恩本人在送货单中签名的,收货单位也是蔡恩写的,其他的字是本人写的。收货时还有他厂里的工人在场…。”本院认为:原告翁国林起诉要求被告蔡恩支付货款14920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任某的陈述,本案货物的出卖人应是台州市黄岩艺远板业有限公司。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为出卖人与被告蔡恩之间发生了买卖关系,故翁国林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国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