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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解志强、刘迎春等与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志强,刘迎春,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解志强,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马村区。申请执行人刘迎春,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马村区。被执行人焦作��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马村区颐春社区靳作新村东街12排西第三户。法定代表人刘冻。解志强、刘迎春与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解志强、刘迎春于2016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解志强、刘迎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解志强、刘迎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