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淑龙与李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龙,李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917号原告:杨淑龙,男,藏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被告:李生成,男,藏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龙与被告李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龙以无法提供被告李生成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龙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69.4元,由原告杨淑龙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阿迪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