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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海强、李晓霞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海强,李晓霞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82号原告: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湖光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国斌,经理。被告:董海强,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晓霞,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海强、李晓霞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海强、李晓霞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海强、李晓霞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减半收取5,0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