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海强、李晓霞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海强,李晓霞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82号原告: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湖光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国斌,经理。被告:董海强,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晓霞,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海强、李晓霞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海强、李晓霞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海强、李晓霞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减半收取5,0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国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