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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申某甲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张某,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侯某。委托代理人黄志萍,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申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被告申某甲母亲),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桥东区容辰庄园小区6号楼3单元2201室。被执行人申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被告申某乙妻子),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容辰庄园小区6号楼3单元22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0702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张某、申某甲、申某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申某甲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9号容辰庄园小区第七幢1单元1701室房屋及地面6号车库的所有权手续过户到侯某名下(持本裁定办理过户手续)。二、所产生的过户费用由侯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袁修军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子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