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光枝、陈训国等与陈文军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枝,陈训国,陈文军,陈文江,陈冬梅,陈文萍,陈小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381号原告王光枝,女,76岁,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原告陈训国,男,75岁,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被告陈文军,男,47岁,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被告陈文江,男,45岁,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被告陈冬梅,女,54岁,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被告陈文萍,女,49岁,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被告陈小梅,女,35岁,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枝、陈训国与被告陈文军、陈文江、陈冬梅、陈文萍、陈小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枝、陈训国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枝、陈训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枝、陈训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光枝、陈训国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