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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成学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红宝店、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红宝店,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2346号原告李成学。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红宝店(以下简称被告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松园北街鸿翔花园负一层和地面一层。负责人薛鹏。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奎元,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28.8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事实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在被告一处购买了一包由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面粉,价款人民币28.8元。该食品外包装上显示其配料为绿豆、小麦,生产许可证号为QS410801010006。该证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为小麦粉(通用、专用)。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涉案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所许可生产的产品仅为小麦粉,而且按照上述细则,其仅能以小麦为原料进行加工制作,而该食品配料除了小麦外还有绿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食品的这种情况已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因此,本院认定涉案食品已超出其生产许可证所许可生产的范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被告一退还商品款并赔偿人民币1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系被告二开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被告二需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红宝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成学退还商品款人民币28.8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两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