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綦春山、郭强、马金龙、孙海龙金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綦春山,郭强,马金龙,孙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辉,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綦春山,男。被执行人郭强,男。被执行人马金龙,男。被执行人孙海龙,男。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金融合同纠纷。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