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萍与被告吴锋利、杨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萍,吴锋利,杨明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433号原告李明萍,女,1975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吴锋利,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杨明发,男,1980年11月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明萍与被告吴锋利、杨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明萍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萍以与被告吴锋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李明萍承担。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义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