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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6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恒与王旭、王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王旭,王慧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3**民初731号原告:刘恒,男,汉族。被告:王旭,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7日。被告:王慧静,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诉被告王旭、王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旭、王慧静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旭、王慧静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