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26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恒与王旭、王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王旭,王慧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3**民初731号原告:刘恒,男,汉族。被告:王旭,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7日。被告:王慧静,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诉被告王旭、王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旭、王慧静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旭、王慧静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