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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4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常熟龙淳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与江阴东邦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龙淳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江阴东邦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4304号之一原告常熟龙淳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75号925。法定代表人龙世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若君,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东邦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051426A,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区华陆路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龙淳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东邦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熟龙淳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常熟龙淳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熟龙淳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0元(常熟龙淳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熟龙淳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卞菱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