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朱传海与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海,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00192号原告朱传海。被告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8006244-7。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静,系该中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海诉被告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普通合伙)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以电话、信件的方式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传海承担。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