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武少衡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刑更282号罪犯武少衡,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成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少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4日、2014年11月26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眉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2014)眉刑执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分别裁定减刑十个月、一年。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眉州监狱认为,罪犯武少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武少衡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少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综合材料、行政奖惩及证明、计分考核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少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少衡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东代理审判员 蒋光辉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颜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