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裴春环与洪琪、曾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春环,洪琪,曾开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539号原告裴春环。被告洪琪。被告曾开良。本院受理原告裴春环诉被告洪琪、曾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春环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春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裴春环负担。审判员 黎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