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静与丁鹏飞、丁付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丁鹏飞,丁付成,丁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50号原告王静,农村居民。被告丁鹏飞,农村居民。被告丁付成,农村居民。被告丁辉,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丁鹏飞、丁付成、丁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静第二次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