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柳成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成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443号罪犯柳成军,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成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成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柳成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成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江审判员 敖丽静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