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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吴祚卿与苏磊、杨明高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祚卿,杨明高,苏军,徐基美,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安徽泰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吴祚卿,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杨明高,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苏军,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徐基美,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徽泰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磊、杨明高、苏军、徐基美、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安徽泰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