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亮与项曙红、陈予姗、肖奇镜、深圳赣翔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江西翔云药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肖奇镜,陈予姗,深圳赣翔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翔云药业有限公司,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项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638-1号申请执行人王亮,汉族,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法定代表人:项曙红被执行人肖奇镜,汉族,住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陈予姗,汉族,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赣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189工业区广达路28号A2栋301之二。法定代表人:项曙红被执行人江西翔云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沙孒岭工业园区翔云路。法定代表人:项曙红被执行人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新市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项曙红被执行人项曙红,汉族,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陈予姗、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江西翔云药业有限公司、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赣翔实业有限公司、项曙红、肖奇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予姗、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江西翔云药业有限公司、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赣翔实业有限公司、项曙红、肖奇镜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15035.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