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xx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汉族。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17时许,在同江市君悦华府小区4单元417室被告人孙xx家中,被告人孙xx与其丈夫姚xx及其公公被害人姚xx1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孙xx用啤酒瓶打了姚xx1头部一下,致姚xx1受伤,后姚xx1被送至同江市人民医院救治,姚xx1于2015年8月26日8时许在同江市人民医院死亡。经同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xx1生前头部受钝性物体打击引起脑梗死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损伤与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孙xx被公安机关在富锦市抓获。2015年8月19日,被害人姚xx1的法定继承人姚xx2、姚xx3、姚xx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孙xx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户籍证明,证人李xx、姚xx4、姚xx等的证言,被告人孙xx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谅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姚xx1头部,引起姚xx1脑梗死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损伤与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被告人孙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秋香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人民陪审员 吕凤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