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3008号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邦栋,董事长。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1号。法定代表人冯纪华,职务不详。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