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兰晓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122号被执行人兰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兰某罚金一案中,依据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兰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50元,被执行人兰某因犯罪正在服刑,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兰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