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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80号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凡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