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80号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凡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