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欣与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汲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汲泉,李其梅,邵勇,张国珍,陈宝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559号原告:李欣,男,1983年12月23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汲泉,董事长。被告:汲泉。被告:李其梅,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邵勇,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国珍,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宝千,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欣诉被告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汲泉、李其梅、邵勇、张国珍、陈宝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欣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六被告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汲泉、李其梅、邵勇、张国珍、陈宝千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