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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敖某与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敖某,女,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身份证号码:×××2725。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身份证号码:×××0818。关于敖某申请执行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财产分割款及经济帮助款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己支付申请人35000元,其余300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汕尾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海法执字第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徐生荣审判员  郭利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