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经济管理工作站、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经济管理工作站,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法定代表人徐连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秀云,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经济管理工作站,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通海路。法定代表人姚国付,站长。委托代理人陈武,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冷水铺。法定代表人许春龙,乡长。委托代理人王孟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经济管理工作站、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城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朝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城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0元,退还上诉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