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巍工贸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永巍工贸有限公司,樊永江,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永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樊永江,经理。被执行人樊永江。被执行人刘美英。本院做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9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巍工贸有限公司、樊永江、刘美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