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胡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胡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48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555号盛世经典19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088594-X。负责人:蔡静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元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胡剑峰,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胡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