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冬梅申请执行许亚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许亚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女。被执行人许亚鸽,女。刘冬梅申请执行许亚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冬梅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许亚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冬梅支付案件款2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