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刑更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程某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043号罪犯程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杭临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某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