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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香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刘香。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政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香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香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香申请执行标的78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44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