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飞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飞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1102号罪犯杨飞,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三法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飞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交罚金2277.3元;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盖章的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系累犯、第三次犯罪,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