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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龙润消防器材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力天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龙润消防器材制造厂经营者,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力天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82-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龙润消防器材制造厂经营者:陈福安被执行人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力天禾分公司负责人:王庆波,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龙润消防器材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力天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4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