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辛强与济南浩信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强,济南浩信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660号原告辛强,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浩信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强与被告济南浩信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辛强负担。审 判 员 苏乐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