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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1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民委员会诉吴绪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民委员会,吴绪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29号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孙德龙,系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吴绪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吴绪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减半25元,由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吴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