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涉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姜维与王常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姜维,王常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268号申请人李姜维,农民。被执行人王常元,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姜维与被执行人王常元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李姜维借款130000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姜维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执字第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