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曾远坤与阳昌平、叙永县何家沟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远坤,阳昌平,叙永县何家沟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38号申请人曾远坤,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阳昌平,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叙永县何家沟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水尾镇北大街居民组,组织机构代码09886474-6。法定代表人阳昌平。本院在执行曾远坤申请执行阳昌平、叙永县何家沟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华安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宣沁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