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云华与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云华,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云华,女,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庞碧华,女,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文明街1号南门坝夫子书院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明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春艳(一般授权),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维权(一般授权),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云华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云华的委托代理人庞碧华,被上诉人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强春艳、冯维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杨云华系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片区“棚户区”旧城改造被拆迁户,城投公司系该区域旧城改造主体。因在杨云华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工程,需搬迁产权属杨云华所有的房屋,杨云华(乙方)于2009年9月2日与城投公司(甲方)签订《顺庆区“棚户区”改造还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还房安置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选择还房安置。甲方在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安置乙方。乙方自找周转房临时过渡。乙方所选住宅房户型、套数为大三室厅壹套。第三条:乙方所有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与安置房产权建筑面积结算,均按《顺庆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实行还房安置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甲方应按《意见》规定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五条:2009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23日为乙方搬迁腾房时间,乙方在此期间内提前搬迁交房,甲方按乙方产权建筑面积和实际提前天数,每天每平方米2.00元奖励乙方。第六条: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维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在办理完毕还房安置的结算手续,并交接房屋后,方可入住。第七条:1、乙方已在2009年5月8日搬迁交房,甲方给予搬迁特别奖金伍仟元整。2、还房安置方式:安置时抓阄安置。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事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并因此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2008年11月,南充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案涉拆迁区域的规划事宜制订了《南充市南门坝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根据该控规,拓宽了原有的桑园路,南充市民政局将桑园路南段命名为南门北街,并将新建的连接南门北街和玉带路的道路命名为湖州街。2009年2月23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庆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南顺府办发〔2009〕25号),该通知指出被改造房屋所有人有权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还房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因改造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改造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增加支付给被改造人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1)凡自行过渡,逾期在一年以内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在一年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增加两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凡由被改造人提供过渡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改造人应当付给被改造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2)因改造造成停产、停业,逾期在一年以内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增加一个季度的停产、停业补助费;逾期在一年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再增加两个季度的停产、停业补助费。2009年3月2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发布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公告(第一号),公告第三条:被改造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改造,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还房安置方式。选择还房安置的,其还房由改造人统一规划建设,定在南门坝旧城改造还房小区内予以安置。2009年3月3日,城投公司与南充鸿安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南门坝片区旧城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期),该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条拆迁政策依据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顺庆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二条安置补偿方案:(一)改造安置方式:由被改造房屋所有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还房安置方式。(二)改造过渡方式:由被改造房屋所有人自行过渡,改造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三)选择还房安置的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安置方式:按交房及签订协议先后顺序由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在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自愿选择。(四)安置地点: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2009年4月1日,城投公司与南充鸿安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南门坝片区旧城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期第二段),该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条改造政策依据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南顺府办发〔2009〕25号文件《顺庆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二条安置补偿方案:(一)改造安置方式:由被改造房屋所有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还房安置方式。(二)改造过渡方式:由被改造房屋所有人自行过渡,改造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三)选择还房安置的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安置方式:还房安置时采用抓阄方式确认安置顺序。(四)安置地点:政府规划的南门坝旧城改造还房安置小区。2009年6月22日,城投公司在关于南门坝旧城棚户区改造被搬迁户提出的有关问题政策解答第7条南门坝旧城棚户区改造还房地点中指出:《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公告》已明确,在南门坝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的还房区域内安置还房,具体位置在桑园坝木材市场、停车场和蔬菜批发市场区域。2009年9月20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给杨云华发放还房指导手册(附还房征求意见表),在该还房指导手册上载明还房户型有小高层(12层)和多层(6层)两种,并且比较了小高层和多层的优缺点及惠民政策。杨云华在还房征求意见表中的还房类型中填写“多层”。2009年10月22日,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下达南门坝一期还房工程投资计划和核准招标事项的通知(南顺发改投〔2009〕191号),该通知中的一期还房建设地点为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桑园路;2010年3月24日,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下达南门坝二期还房工程投资计划和核准招标事项的通知(南顺发改行审〔2010〕10号),该通知中的二期高层还房建设地点为顺庆区桑园路南段(原顺城机械厂);2011年1月18日,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下达南门新城E区安置房及公租房工程投资计划和核准招标事项的通知(南顺发改行审〔2011〕12号),该通知中的建设地点为顺庆区嘉陵建材一分厂、哈哈乐、红光造纸厂宿舍等地块。2010年1月1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南充市顺庆城市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南顺府函〔2010〕7号),该批复同意将原南充川北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的南门坝木材市场和停车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划拨给你司作为修建还房用地;2010年6月12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用于修建南门坝二期还房和廉租房的批复(南顺府函〔2010〕93号),该批复同意收回原南充顺城机械有限公司用地,将其中2936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修建南门坝二期还房和廉租房用地;2012年9月19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划拨桑园路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南充市顺庆区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南顺府函〔2012〕148号),该批复同意将位于顺庆区桑园路30357m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修建南门新城E区安置房及公租房用地。2010年1月26日,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颁发建字第(2010)顺字0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南门坝一期还房1-7幢、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位置顺庆区桑园路,附图及附件名称已审批建筑施工图,其中建筑施工图上户型为6+1F。2010年9月10日,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颁发建字第(2010)顺字05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南门新城A、B区(南门坝二期还房),建设位置顺庆区桑园路,附图及附件名称中已审批建筑施工图,1-7栋为17/-1F;局部商业1/-1F。2010年11月8日,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颁发建字第(2010)顺字0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南门新城D区1-4幢、幼儿园,建设位置顺庆区桑园路,附图及附件名称已审批建筑施工图,其中建筑施工图上显示层高为18F。2012年10月,南充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字第(2012)顺字0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南门新城E区安置房及公租房1-5、6-1、6-2、6-3号,建设位置顺庆区桑园路,附图及附件名称已审批建筑施工图,其中建筑施工图上显示层高为18F,桑园坝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用地红线之外。2013年11月5日,南充市顺庆区东南街道办事处、城投公司与南充鸿安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首批居民还房安置公告》:“选房安排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星期四)至16日(星期六)上午8:00开始;地点在湖州街南门新城一区大门口;结算安排时间为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至12月6日(星期五)。本次还房安置相关情况均将从2013年11月5日起陆续在南门新城一区公示栏予以公示。”2014年11月20日,南充市顺庆区东南街道办事处、城投公司与南充鸿安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第三批居民还房安置公告》:“选房安排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星期六)至12月2日(星期二)每天从上午8:30开始;地点在双安街(位于南门新城四、五区还房小区交界处);结算安排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星期二)至12月31日(星期三)。本次还房安置相关情况均将从2014年11月23日起陆续在南门新城四、五区公示栏予以公示。”《首批居民还房安置公告》和《第三批居民还房安置公告》均在报纸上刊登发布。城投公司将首批居民还房安置补助费发放到2014年2月6日止,将第三批居民还房安置补助费发放到2015年2月28日止。杨云华应分得的大三室厅壹套于公告公布之后参加了选房,选到的还房类型为“高层”;城投公司将杨云华的安置补助费发放到2014年2月6日。杨云华与城投公司已经对包括安置补助费在内的回迁安置费用进行了结算。原审认为:杨云华与城投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还房安置协议书》,对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还房位置、户型、套数、面积,过渡费,还房安置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杨云华在庭审中质证的时候也不否认该《还房安置协议书》的效力,故对《还房安置协议书》的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还房安置协议书》第二条“甲方在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安置乙方”之内容已经明确了还房安置小区的修建地点由政府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之规定,确定了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要申请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城投公司负责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不能随意选择还房安置小区的修建地点,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的通知中的还房安置小区的建设地点及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位置均没有涉及到蔬菜批发市场,城投公司已修建还房的地点均是按照规划批准的地点修建,故城投公司修建的还房地点不违反《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还房指导手册》(附还房征求意见表)并不是《还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也不是城投公司的单方面承诺。《还房指导手册》的发放主体是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并非拆迁合同的相对方;还房征求意见表实际上只是旧城改造指挥部对被拆迁户的意见摸查和掌握,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规划时提供参考和借鉴意见。被拆迁户的意见是否能够被规划部门采纳,并不是城投公司可以决定的。故《还房指导手册》对城投公司并没有约束力,城投公司只能依据规划部门通过的方案来修建还房。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南门坝还房规划图纸上显示所修建的房屋既有6+1的户型,又有17F/18F的户型,城投公司无法擅自改变规划径行确定还房户型和地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房安置协议书》是以《顺庆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南顺府办发〔2009〕25号)为基础,《还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均系在南顺府办发〔2009〕25号文件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签订。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也是在25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南门坝“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事宜具体化。结合25号文件和改造工程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可知南门坝“棚户区”改造还房户型面积确定的前提下,并没有确定还房户型为小高层还是多层。双方在《还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房安置方式为抓阄安置,也说明了杨云华接受签订协议时对还房类型不确定性而采取抓阄确定的事实,杨云华既可能抓到小高层,也可能抓到6+1,这是客观存在而又无法预料的,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能够决定的。也正如此,才能体现出还房安置过程中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杨云华于还房安置公告公布之后参加了选房,应分得的一套房屋抓到了“高层”。按照《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抓阄方式抽取还房类型的结果具有随机性,也更加说明了选房类型的不确定性和抓阄选房的必要性。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城投公司应当支付过渡期限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应当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城投公司虽然没有按照《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及时交付还房,但城投公司一直按照《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杨云华也在选房之后跟城投公司对包括安置补助费在内的回迁安置费用进行了结算,故杨云华要求城投公司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杨云华诉称城投公司在拆迁安置补偿中没有统一标准,随意安置被拆迁户,杨云华并没有证据证实城投公司在拆迁安置时按照房屋面积多倍进行安置的被拆迁户,对此不予采信。对于杨云华诉称城投公司对其还房安置按照房屋面积80%进行还房安置,《还房安置协议书》上明确记载了杨云华被改造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所选住宅户型和套数,表明杨云华对城投公司的还房安置是明知且予以认可的,杨云华接受城投公司对其房屋改造安置的方案。对于杨云华诉请要求城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杨云华并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的损失,故不予支持。对于杨云华等人在庭审后补交的诸如要求解决社保、医保,赔偿宅基地、还房存在质量问题等所谓诉讼请求,因与本案的拆迁安置补偿不具有关联性,属于政策调整的范围,杨云华等人可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解决,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杨云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云华承担。宣判后,杨云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杨云华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城投公司欺骗上诉人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系客观事实。其一,《还房安置协议书》并未明确还房的地点、具体面积和差补金额,该协议不符合《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规定,给城投公司履行协议留下很大的任意性空间;其二,城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1.“关于南门坝旧城棚户区改造被搬迁户提出的有关问题政策解答”;2.2009年11月12日南充日报新闻报道“我们的小区像花园一样”;3.“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讲解”;4.“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首批居民还房须知”均证明城投公司明确还房在蔬菜批发市场区域却拒绝在此区域修建还房,以蓝光集团开发的商品房小区街景冒充还房区新景图,承诺先签协议先交房则具有优先选房权而实际均抓阄选房,城投公司具有欺诈行为。第二,原审未支持上诉人要求城投公司严格履行协议提供安置房并赔偿损失的请求错误。其一,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还房安置协议书》系格式合同,其中对安置房屋究竟为多层还是高层并未明确,现上诉人要求城投公司提供多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城投公司并未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其二,事实依据:“慰问信”和2013年3月28日“南门坝还房户信访问题答复意见”证明选择多层建筑的有570多户;南委发(2004)2号文件第四页明确规定“修建还房的地址,应优先考虑在被征地的合理位置,还房设计图纸由多数农户书面同意后方能确定方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2009)第25号文件第五页第6项规定被拆迁户有自行选房的权利,而非抓阄选房;城投公司修建的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无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三,原审法院袒护城投公司,枉法裁判。原审法院并未按照上诉人的申请全面向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充市城市建设规划局以及城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而这些证据能充分证明城投公司采取欺骗手段与上诉人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推定上诉人的主张成立。请求:1.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2.确认城投公司欺骗上诉人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违法;3.判决城投公司严格按承诺履行《还房安置协议书》,即要求城投公司按约向上诉人提供6+1房屋或12层的小高层房屋,如不能按约提供,应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4.城投公司赔偿上诉人损失1万元;5.城投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城投公司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第一,上诉人认为城投公司在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时存在欺骗错误。《还房安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城投公司在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小区内安置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绝大多数被拆迁户已选房,故《还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城投公司并无欺诈行为;且其他类似《还房安置协议书》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即使城投公司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存在欺诈,上诉人的起诉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关于《还房征求意见表》的性质问题。另案已生效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认定《还房征求意见表》不构成要约,更不构成承诺,不属于《还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搬迁协议关于“修建还房按市政府规划进行”之约定,《还房征求意见表》是为了更好地征求和听取意见,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征求的意见并非我方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关于还房的修建位置和质量问题。还房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城市规划法进行选址、规划设计和修建,城投公司遵从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修建,还房通过竣工验收。如果上诉人认为竣工验收合格证系虚假,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房屋存在的脱漆、开裂等质量问题也可通过质保解决,而不能以此证明房屋整体质量不合格。第四,关于损失1万元的问题。《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过渡费等问题,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故城投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云华认为原审法院漏查“城投公司擅自改变还房的位置和类型”、“还房未按统一标准进行”以及还房存在质量问题。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向城投公司调取:1.南门坝一期所有被拆迁户房屋勘测公示表、货币补偿表、每户安置的补偿情况;2.还房安置结算表;3.安置还房A-E区各小区安置户名单(区、幢、单元、层、号);4.2009年3月南门坝动迁大会全程录像。本院向城投公司发出《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责令城投公司在2016年1月21日前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城投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关于任婧等201户诉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向市中院申请调取证据的答复》,称任婧等201户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涉及到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任婧等201户并非其利害关系人,也并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故不能申请调取;任婧等201户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证据1-3无法向法院提供;对于证据4,因电脑硬盘损坏、造成资料遗失故无法提供。二审另查明,南门新城ABCDE区已于2012年-2014年取得建设单位城投公司、勘察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查研究院、设计单位四川省现代城镇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五方盖章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截至2015年9月23日,南门新城ABCDE区还房工程尚未在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2016年1月6日,城投公司向本院提交《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暂未办理南门坝棚改还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说明书的情况说明》,称南门新城五个还房小区建设工程分别于2012年至2014年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目前大部分居民已经回迁入住,各项目工程竣工资料已整理完毕;由于各项目工程开工时间不一致,竣工结算审计资料送审时间不同,目前各项目工程正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暂无法出具审计报告;因尚无法出具审计报告,城投公司无法将各项目工程资料移交南充市档案馆,南充市档案馆尚无法出具相关资料备案情况说明,故暂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2009年2月23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顺庆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南顺府办发〔2009〕25号),该通知在私有住宅补偿与安置第6条安置房屋户型中载明:一室一厅约50平方米;小二室厅约60平方米;大二室厅约80平方米;小三室厅约90平方米;大三室厅约105平方米。2009年6月22日城投公司《关于南门坝旧城棚户区改造被搬迁户提出的有关问题政策解答》第六项第7点载明南门坝旧城棚户区改造还房地点:《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公告》已明确,在南门坝旧城改造片区规划区域内安置还房,具体位置在桑园坝木材市场、停车场和蔬菜批发市场区域。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认为案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本院对案涉房屋进行质量鉴定。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城投公司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应否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二审中,本院根据杨云华申请,责令城投公司提交:1.南门坝一期所有被拆迁户房屋勘测公示表、货币补偿表、每户安置的补偿情况;2.还房安置结算表;3.安置还房A-E区各小区安置户名单(区、幢、单元、层、号);4.2009年3月南门坝动迁大会全程录像等证据材料。城投公司认为杨云华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涉及到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杨云华并非其利害关系人,也并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故不能申请调取;杨云华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证据1-3无法向法院提供;对于证据4,因电脑硬盘损坏、造成资料遗失故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之规定,本院责令城投公司提供相关证据。首先,本案诉讼标的是杨云华与城投公司因双方签订的《还房安置协议书》发生的争议,杨云华的一审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均为确认城投公司欺骗其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违法、要求城投公司按照承诺履行还房为6+1或小高层或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和赔偿损失1万元,现杨云华要求调取南门坝一期所有被拆迁户房屋勘测公示表、货币补偿表、每户安置的补偿情况等证据材料与本案诉讼标的无关,也与上诉人杨云华的诉讼请求无关,也就是说,杨云华申请调取的南门坝一期所有被拆迁户房屋勘测公示表、货币补偿表、每户安置的补偿情况等证据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其次,对于城投公司称证据4动迁录像因硬盘损坏无法提供的问题,杨云华认为动迁录像中宣传的还房为6+1类型,实际大多数还房为高层,城投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动迁录像的宣传还6+1房屋。因动迁录像不属于《还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且还房的实际类型和户型、面积须根据《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以及规划设计、实际修建和抓阄情况等证据综合考量,故城投公司未提供动迁录像,并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综上,城投公司拒不提交上述相关证据不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关于杨云华认为案涉房屋质量不合格并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质量鉴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虽因五个还房小区的项目开工时间和审计结算资料送审时间不同,导致尚未获得统一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但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2014年取得建设单位城投公司、勘察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查研究院、设计单位四川省现代城镇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五方盖章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杨云华虽认为该竣工验收报告系虚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杨云华认为案涉房屋质量不合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庭审中,杨云华认为案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本院对案涉房屋进行质量鉴定。因杨云华的一审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均为确认城投公司欺骗杨云华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违法、要求城投公司按约向杨云华提供6+1房屋或12层的小高层房屋或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城投公司赔偿杨云华损失1万元,故杨云华的请求中并无要求确认案涉房屋质量不合格须进行维修整改或赔偿损失等内容,故杨云华有关案涉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准许。第三,关于城投公司与杨云华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杨云华认为《还房安置协议书》中并未明确还房的地点、具体面积和差补金额,给城投公司履行协议留下很大的任意性空间,城投公司任意更改还房位置、任意安置被拆迁户、虚假承诺先签协议先交房则具有优先选房权。其一,关于《还房安置协议书》对还房的地点、具体面积和差补金额的约定问题。《还房安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在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安置乙方”,故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时,杨云华认可“在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安置”。2010年1月1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原南充川北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的南门坝木材市场和停车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划拨给城投公司作为修建还房用地,而其中并不涉及蔬菜批发市场。故城投公司在“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修建还房并未违反《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对于还房的面积和差补金额,《还房安置协议书》中虽未明确,但约定杨云华所有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与安置房产权建筑面积结算,均按《顺庆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而且2009年2月23日《顺庆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对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以及差补金额进行了明确,故城投公司在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时,对还房的地点、具体面积和差补金额未进行细化并不存在欺诈。其二,关于杨云华主张的城投公司任意更改还房位置、任意安置被拆迁户的问题。《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城投公司在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安置杨云华。虽然2009年6月22日城投公司《关于南门坝旧城棚户区改造被搬迁户提出的有关问题政策解答》第六项第7点载明南门坝旧城棚户区改造还房地点“具体位置在桑园坝木材市场、停车场和蔬菜批发市场区域”,但该政策解答发生在案涉还房取得政府审批规划之前。2010年1月1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南充市顺庆城市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南顺府函〔2010〕7号)同意将原南充川北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的南门坝木材市场和停车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划拨给城投公司作为修建还房用地,而对于杨云华主张的蔬菜批发市场作为还房用地的问题,因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划拨蔬菜批发市场土地给城投公司修建还房,城投公司根据规划许可在南门坝木材市场和停车场修建还房符合《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杨云华认为城投公司任意更改还房地点存在欺诈行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杨云华所称将其与其他被拆迁户混合安置,存在欺诈的问题,因《还房安置协议书》仅约定城投公司在“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安置杨云华,并未明确杨云华只能统一安置在其中某个固定区域,故杨云华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城投公司与杨云华签订《还房安置协议书》并不存在欺诈行为。第四,关于城投公司应否按照《还房征求意见表》对杨云华进行还房的问题。杨云华称城投公司修建6+1房屋的套数严重不够,也未按照《还房征求意见表》修建12层的小高层房屋,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还房征求意见表》对杨云华进行还房,否则应按照房屋现值进行货币补偿。对于《还房征求意见表》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向被拆迁户发放《还房指导手册》附《还房征求意见表》,一方面系对还房类型的宣传,另一方面系对被拆迁户意见进行摸底和掌握,供政府职能部门规划参考;发放的主体并非城投公司,而是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不能认定是城投公司发出的要约,该《还房征求意见表》中杨云华的意见也不是承诺,故《还房征求意见表》和杨云华的意见不属《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不构成《还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对于城投公司修建还房的类型究竟应为6+1、12层小高层还是高层的问题,《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城投公司在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区内政府规划的还房安置小区内”安置杨云华,故城投公司应当根据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南门坝还房规划图纸上显示所修建的房屋的类型进行,城投公司无法擅自变更已通过的规划修建房屋的类型和层数。《还房安置协议书》第七条第2项约定“还房安置方式:安置时抓阄安置”,杨云华对抓阄安置的方式是清楚并认可的。故杨云华通过抓阄方式选定经规划批准建设的高层房屋,并未超出《还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综上,城投公司并无按照《还房征求意见表》对杨云华进行还房的义务。第五,关于杨云华主张的1万元损失赔偿问题。2013年11月5日《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首批居民还房安置公告》和2014年11月20日《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改造工程第三批居民还房安置公告》均明确了选房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的时间。杨云华在公告后参加了选房,双方也进行了结算。杨云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城投公司的拆迁和还房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故对其主张1万元损失赔偿,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云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雅莉审 判 员 石 炜代理审判员 李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蒲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