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865号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77号6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66800919-5。法定代表人范育芳,总经理。授权代理人(特别授权)尹口、��杭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5号南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31058460-3。法定代表人陆创业。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口、王杭挺到庭参加诉讼;又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二次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双方约定被告于三日首期支付项目启动资金16万元,并约定了逾期支付的���约责任及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后,被告要求延期支付启动资金,原告同意并开展相应设计工作并交付与被告,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启动资金。原告曾于2015年12月将被告起诉至本院。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于1月31日、3月15日分别支付6万元,甲方放弃其余债权债务;若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则被告须支付16万元设计费、2万元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遂申请撤诉,本院准予撤诉。但至今,被告未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支付义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1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暂计算至3月15日,其后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目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及相关约定。证据二、和解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关于付款数量、方式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的律师费。证据四、(2015)杭滨商外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法院准许原告撤诉。被告未作答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于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下:2015年4月29日,原告为受托方(乙方),被告为委托方(甲方),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项目总费用为80万元;甲方必须按时支付设计费用,否则须另行支付赔偿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标准)。2016年1月11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乙方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3月15日前向甲方各支付6万元(共计12万元),甲方放弃主张其余债权及违约责任,并同意解除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若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前述义务,则乙方须支付甲方16万元设计费及2万元违约金(仅计算至3月15日,其后违约金按合同条款计算),以及为实现该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5)杭滨商外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但是,被告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故此成诉。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代理费13000元。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逾期未能按约履行,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和解协议的条款支付设计费16万元以及违约金2万元,并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继续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13000元,有约定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60000元。二、被告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三、被告三菱日机(江苏)���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0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四、被告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律师费1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被告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户名:杭州市滨江区��民法院,账号:78×××82,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诉讼财产标的不服部分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长 杨仙林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