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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清与被执行人张兴海等5人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清,张兴海,张兴军,张立波,张兴和,张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清,女,194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张兴海,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张兴军,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张立波,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张兴和,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张兴伟,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本案在执行(2016)黑09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清与被执行人张兴海等5人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5)勃青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勃青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