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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茌平县泰昌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付士波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泰昌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付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泰昌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付士波,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泰昌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付士波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期驶离存放在申请人处的车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