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左某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102号原告左某某,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李某某,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左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