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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左某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102号原告左某某,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李某某,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左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