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尹开燕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86号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林剑。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盛永忠。委托代理人张书美。委托代理人陈翔飞。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尹开燕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开燕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开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开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尹开燕负担。审 判 长 邓馥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