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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风梅与王素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梅,王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风梅,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6512060046。被执行人王素成,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李风梅申请执行王素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风梅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