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风梅与王素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梅,王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风梅,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6512060046。被执行人王素成,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李风梅申请执行王素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风梅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