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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浦江县理光针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卓越天堂工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理光针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卓越天堂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理光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法定代表人张理光。被执行人浙江卓越天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严东红。本院在执行浦江县理光针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卓越天堂工贸有限公司(2016)浙0726执1137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卓越天堂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1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