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冯云与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37号原告冯云,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东城区和谐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凯,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安臣、高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北城新区。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诉被告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云承担。审 判 长 陈国立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建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