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冯云与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37号原告冯云,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东城区和谐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凯,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安臣、高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北城新区。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诉被告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云承担。审 判 长  陈国立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建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