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马某2,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1与被执行人马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31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2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补偿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2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