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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马某2,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1与被执行人马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31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2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补偿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2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